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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医保定点药店接入省级药品集采

时间:2019-05-22 00:00:00浏览次数:2668

来源: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  整理:飞易达医药信息网


  5月15日,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发布文件《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7月1日,执行

  《意见》要求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连锁零售药店,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

  同时,对于属于医保基金结算的药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采购平台中标或挂网价的,医保将按照不高于采购平台中标和挂网价给予支付。

  文件规定,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民营医疗机构、连锁零售药店(协议医药机构)可以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6月1日开始在公共交易中心申请开户,7月1日正式执行。

  ▍药品采购总量不低于原使用量的60%

  《意见》要求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申请参加网上采购的协议医疗机构通过网上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品规总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使用(销售)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品规总量的60%。

  此外,药品采购价格由协议医药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自主议价成交,属于医保基金结算的药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采购平台中标或挂网价的,医保按照不高于采购平台中标或挂网价给予支付,具体医保费用结算办法由各市制定。

  ▍民营医院、连锁药店纳入药品集采的线索

  这份《意见》由山东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部门发出。四部门的职能在去年大部制改革后,均有不小的调整。

  其中,最引人关注、影响最深远的就是国家医保局。新成立的医疗保障局合并了人保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原属于卫计委的新农合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发改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药品和耗材的招标采购职责;还有权监管医保类医疗服务行为和收费;同时将其征收医保、生育保险费用的职责交给税务部门负责。

  此次机构改革之后,国家医疗保障局实现“三保合一”,一跃成为最大采购方。此外,发改委药品和医疗价格管理职责被纳入医保局。也就是说,最大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购买支付方,有权力决定药品和医疗价格。

  大部制改革前,药品招标采购由卫计委下辖的招采部门主导,大部制改革后,药品招标采购的职能由新组建的国家医保局接手,一段时间以来,多地均传出,省医保局接管药品招采的消息。

  有分析指出,所有的医保定点单位均纳入药品集中采购在预料之中。

  ▍所有医保定点单位或都纳入药品集采

  早在2017年4月份,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省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医保定点的所有非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参照执行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

  今年2月,“4+7”试点城市西安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

  3月25日,西安大兴医院(民营医院)便按照规定开出了仅为6.6元/盒(7片/20mg/盒)的阿托伐他汀钙片处方,这也是国内第一张由民营医院开出的“4+7”药品处方。

  无论是福建阳光采购还是西安的4+7都可以看到,无论是公立还是非公立,只要是医保定点机构,相关部门均鼓励其纳入药品集采。

  既然医保局主管药品招标采购,只要是医保局出钱的医保定点单位,医保局均可以主导实行药品集中采购。

  有分析指出,随着各省医保局的组建、挂牌、并行使医保和药品招标采购职能,山东的这一形势将会逐渐扩展至全国——未来在医保局管辖范围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连锁零售药店等都将统一纳入到药品集中采购。

  也有分析认为,零售药店纳入药品集采,有利于压缩零售药店的采购成本,加强对于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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