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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

时间:2019-04-11 00:00:00浏览次数:2668

来源:药智网/紫薯                整理:飞易达医药


      4月9日,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表示国家要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 ,完善国家药物政策,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科学、合理、安全用药。

药品使用监测系统覆盖范围广,重点监控公立机构


      文件提到要建立国家、省两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和国家、省、地市、县四级药品使用监测网络,实现药品使用信息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共享等功能,覆盖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同时,明确监测工作要点面结合、分类推进,即:


      一是开展全面监测,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主动配合,系统收集并报告药品配备品种、生产企业、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


      二是实施重点监测,在全国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抽取不少于1500家机构,在全面监测工作基础上,对药品使用与疾病防治、跟踪随访相关联的具体数据进行重点监测。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2019年,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一期试点省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城市、各省(区、市)重点监测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国家基本药物、抗癌药降价专项工作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为重点,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使用监测。2020年,监测范围基本覆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逐步实现对所有配备使用药品进行监测。


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结果影响药品采购


     《通知》指出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是关键工作之一。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要围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鼓励仿制药品目录、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等遴选,组织开展综合评价。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部署安排和相关指南规范要求,兼顾辖区药品供应保障和使用需求,组织优势力量,因地制宜开展综合评价工作。鼓励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学协会等机构结合基础积累、技术特长和临床用药需求,对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时,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制定、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    


药品临床价值是关键,辅助用药的“日子”难熬!


     《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实施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运用有关资料,围绕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等进行定性、定量数据整合分析。同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每年对辖区开展临床综合评价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相关技术机构综合评价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


      此外,《通知》还要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不断优化医疗机构用药结构,提高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水平。而此项规定与江西开展的药品重点监控工作有“异曲同工之妙”。从该省发布的重点监控目录来看,已自上而下建立了用药衔接,从省级的20个,到市级的20个,再到市级大三甲的20个,再到县级二甲的41个。


      从上述政策要点看,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一旦开展,首当其冲受到影响必然是辅助用药。虽此次还未公布辅助用药初选品种,但严控辅助用药的前奏已经吹响了。


信息来源: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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